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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靜電機和買賣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 2017-09-13 靜電油煙處理機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各位董事: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瞭《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請審議。

1
附件: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和買賣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
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
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
應知悉並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關於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交易。

第二章股份變動管理
第四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中關於股份增持、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曾就持股
做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承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是控
股股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身份,或買賣本公司股票構成公司收購等情形的,
亦需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關於控股股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收購等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轉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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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
稱“上交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
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
辦理。
第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
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上交所報告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
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
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條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減持數量過
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公司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
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八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
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
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九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所持本公司股票並
在該期限內的;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
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
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
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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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減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前款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一致行動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
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
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業務規則對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每年的第一個交易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公司”)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一年最後一
個交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作為基數,按基數的25%計算其本年度可轉讓
股份法定額度;同時,對該人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內的無限售條件
的流通股進行解鎖。
當計算可解鎖額度出現小數時,按四舍五入取整數位。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減資縮股等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
司股份變化的,對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做相應變更。

4
第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
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
第十五條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情形,對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轉讓價格、附加業績考
核條件、設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或行權等手
續時,向上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申請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
的計算基數。
當解除限售的條件滿足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
和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後登記結算公司自動對公司董事、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名下可轉讓股份剩餘額度內的股份進行解鎖,其餘股份自動鎖定。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
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
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
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
述規定。
第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5
(四)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參照本制
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
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
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述“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
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產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第十九條公司鼓勵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
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但任何情形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等買賣本公司股票均不應導致本公司不滿足上市條件。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等形式對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
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轉讓條件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公司應當向上交
所提交延長期間、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條件的書面申請。

第三章申報管理及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應當按照法律、法
規和規范性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和網上申報公司董事、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
及其配偶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2個交易日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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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
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
行買賣的董監高,並提示相關風險。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公司向
上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務、身份證
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
交易日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
2個交易日內;
(四)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以上申報數據視為相關人員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
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書面報告並由公司向上交所申報,並
在上交所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後的持股數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由於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導致的持股變動不適用上述
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其向公司、上交所和
登記結算公司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時公佈相關人
員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7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股
份的,當解除限售的條件滿足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委托公司向
上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解除限售。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並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
第二十七條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內容包括:
(一)報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數量;
(二)報告期內買入和賣出本公司股票的數量,金額和平均價格;
(三)報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數量;
(四)董事會關於報告期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買
賣本公司股票行為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
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
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
定執行;本制度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有不一致的,以相
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為準,並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及修訂,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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